摘要
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中有关外国惩罚性赔偿判决承认与执行问题一直是缔约各国争议的焦点。外国惩罚性赔偿判决具有数额大、范围广、频率高、影响深等特点,在域外承认与执行时动辄遭到各国严格审查,甚至直接排除。从《公约草案》第33条的原则承认发展到《公约》第11条的部分拒绝,意味着各国对该问题的立场持渐趋保守的态度。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公共秩序障碍,以及两大法系惩罚性赔偿实体法上的冲突,通常使外国惩罚性赔偿判决域外承认与执行困难重重。为了突破这一困境,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积极推动公约议程,然而《公约》的成功缔结,并未实质改善外国惩罚性赔偿判决域外执行难的境况,反而可能使外国债权人的执行状况变得更糟。建议通过引入欧盟判决自由流动机制和吸收《公约草案》第33条等方式突破这一困境。我国学者在评估是否签署并批准公约时,提出的分割承认与执行立场虽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实施中却存在很大的困难,仍待进一步反思。
出处
《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
CSSCI
2016年第1期148-163,共16页
Chinese Yearbook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and Comparative Law
基金
2014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体系完善研究》(批准号:14ZDC032)阶段性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