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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ID仲裁中准据法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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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ICSID仲裁中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准据法,如果当事人没有做出选择时可以由仲裁庭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应当适用的准据法。本文首先界定了“准据法”的概念和所依附的语境,以及ICSID仲裁中准据法的不同类型。在准据法的选择问题上,首先分析了当事人通过意思自治选择准据法时的方式和形式,由于预先做出法律选择只是一种理想的状态,实践中大量的“默示选法”需要仲裁庭予以判断,在面对默示选法的复杂情形时,仲裁庭通常采取两种措施,一种是通过判断当事人的真实意图来确定适用于争议的准据法,另一种是直接将其认定为没有做出法律选择。当东道国法律发生变动时,稳定条款成为一种规避投资者免受相关损失的有效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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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 CSSCI 2015年第1期98-117,共20页 Chinese Yearbook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and Comparative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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