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因应我国涉外合同形式要件在实体法上从书面强制到形式自由的沿革,相应证成其在冲突法上从直接适用到间接适用的变迁。但其冲突法意义上的间接适用长期以来于规则层面昧而不明,于实践层面趋于两可。据规范体系及选法原理综合观之,我国规范涉外合同形式要件在方法论上宜持三分论而弃两分论;在规则论上,宜回归场所支配行为之古训而避意思自治和兜底的最密切联系规则。通由科学的形式治理展示涉外民事的法治实质。
出处
《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
CSSCI
2014年第1期59-70,共12页
Chinese Yearbook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and Comparative Law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14BFX190)
重庆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科研专项面上项目(CQDXWL-2014-027)
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培育项目(2014PY25)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