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普通法系与民法法系虽然被视为两种具有不同风格的法系,但是二者却一直在相互影响并融合着。本文着重论述了16至19世纪的300年间大陆法学著述对英国法律思想的影响。相对而言,这种影响,17世纪及18世纪初期,来自大陆法系的影响主要反映在有关罗马法和自然法——在当时不可能对二者加以截然区分——的拉丁语作品上;18世纪的绝大部分以及19世纪的最初四分之一时期,法语著作的影响占据了支配地位;19世纪的另外四分之三时期基本上处在德语著述的影响之下。从上述论述中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大陆法系对普通法系的影响主要体现在有关法律问题的观念、态度和方法上,而非法律的实体规则上,尽管如此,这种影响仍然是十分重大的。
出处
《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
2001年第1期-,共24页
Chinese Yearbook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and Comparative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