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于许多受训于其他法律体系的国际私法学者来说,住所常常被视为普通法的标志之一。早在本世纪以前,普通法系的法官就已在判例法中确立了一整套的住所规则。但自本世纪以来,特别是二战以后,随着国际社会法律关系的不断发展,普通法系的住所法律制度的缺陷日渐暴露出来。普通法系的学者就这些传统的住所规则的改革问题所展开的争论几十年来从未中断过,许多普通法国家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也在很大程度上动摇了传统的住所法所确立的一些原则和具体做法。
出处
《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
1999年第1期447-457,共11页
Chinese Yearbook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and Comparative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