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仲裁作为解决商事纠纷的一种形式,其作用已越来越为各国(地区)重视。各国、各地区为发挥仲裁的最大效用,都要处理好仲裁与司法的关系。综观当今各国、各地区立法,法院对仲裁一般同时具有保障和制约双重功能,但是法院介入仲裁的深度又是千差万别的,特别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影响下的法域之间这种差别尤其显著。香港和中国大陆是分别受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影响的两个法域,它们之间关于法院介入仲裁制度的差别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差异。本文将以比较的方式对该差别加以研究,以便从中得到有益的启发。
出处
《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
1998年第1期427-448,共22页
Chinese Yearbook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and Comparative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