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实际生活中,一些用人单位为了所谓用工灵活性,将劳动者工作地点约定为"全国各地",认为这样既可以随意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又无须承担法律责任,万一劳动者不服从,还能以旷工、违纪等理由直接解除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这样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案例回放】职工李某入职镇江某信息公司,劳动合同约定,信息公司可根据工作需要,在全国设立的各派驻机构调整李某的工作地点。2019年8月,公司突然通知李某到上海服务站工作,李某对此调动持有异议,与公司进行了多轮交涉。
出处
《中国工人》
2020年第1期76-76,共1页
Chinese Worke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