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公司法》将注册资本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股东的出资期限由公司章程自行约定,原则上不作限制。但公司实务中,经常出现股东认缴出资在公司成立以后20年以后,甚至更长的时间,且股东的实缴出资与认缴出资比率不一致,而此类公司发生股东股权转让、增资扩股等经济行为时,因在成立时或成立后未能合理约定认缴出资未到出资期限前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在如何合理界定股东权益时,经常出现矛盾或纠纷。本文结合国家有关的规定及实践经验,对股东认缴出资未到出资期限且认缴出资与实缴出资比率不同情况下的股东权益进行分析探讨,以在合理核算股东权益时提供参考。
出处
《中国资产评估》
2021年第2期58-62,共5页
Appraisal Journal of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