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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BIT限制性仲裁条款的解释分歧与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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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BIT中存在大量限定投资者仅能将“涉及征收补偿款额”争议提交仲裁的限制性仲裁条款,国际投资仲裁对其中仲裁同意范围的判定呈现出客观论立场的广义解释和主观论立场的狭义解释之根本分歧。广义解释带有商事化倾向,因其造法性质而背离了缔约国订立条约时的原意;狭义解释则突出主权和国际公法因素,恪守了条约解释的边界。条约解释分歧成因并非在于技术层面解释方法的选择和遵循,思维制度层面对投资条约仲裁国际公法属性的漠视才是造成仲裁庭推理实质错误的肯綮。为应对管辖权风险,中国投资者可在风险避免和风险解决两个维度规划行动;中国政府则应在投资者海外利益保护与维护主权之间谋求平衡,在加快革新旧协定可仲裁范围的同时加强缔约国对条约解释的控制力和影响力。
作者 李晨
机构地区 清华大学法学院
出处 《中财法律评论》 2024年第1期209-249,共41页 CUFE Law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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