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传统研究进路下的刑法中行为论围绕着行为概念的定义展开研究,但是现有的各种行为概念都或多或少存在缺陷,无法完全实现行为论的机能。从思维方式的维度观照历来的行为论,可以发现陷入困境的根源在于固守概念思维。在概念思维下,行为论不仅面临着行为概念的定义难题,也存在过于封闭及空洞的弊病。刑法中的行为应当作为一种类型来描述,而不应作为一个概念来定义。在类型思维的指引下,刑法中行为的本质在于“可能损害法益”“外部性”和“人的主体性”,由此可以构造出行为这一类型的整体图像。作为类型的行为能够克服以往行为论的缺陷,也能完全实现行为论的机能,从而可以作为整个犯罪论体系的基底。
出处
《中财法律评论》
2021年第1期108-134,共27页
CUFE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