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不论是从个别规范的角度,还是从一般规范的角度,均可发现婚姻家庭法无法实现体系自足,需要参引外部规范。其参引方法,应以《民法典》第10条为指引依据。首先,在适用规范时,应坚持法律行为解释先行的原则;其次,在对法律规范展开解释时,既要注意到规范间的体系位置差异,又要注意到不同规范的内外价值考量有别;再次,对于习惯如何取得婚姻家庭法中的法源地位,法官应当结合个案情况予以审查与确认;最后,对于法律原则与漏洞填补,司法者既要区分好"婚姻家庭编"与"总则编"两编中原则的不同功能,又要防范结果导向主义对于法官造法的不良影响。
出处
《中财法律评论》
2020年第1期239-255,共17页
CUFE Law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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