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孔子反对铸刑鼎与他提倡道德教化治国和追求实质正义的理念密切相关。在治国方式的选择上,孔子主张“为政以德”,提倡德治,强调为政者以身作则,教化百姓,反对采用刑罚治国,认为刑罚无法消除为恶之心,不能从根本上防止犯罪,以刑治国并非治国的主要方式,只能作为德政的补充和最后不得已的选择。在对待法律上,孔子注意到具体固定的法律在应对无穷多变的现实时存在滞后和僵化的局限,认为国家社会治理单纯依靠法律容易造成对实质正义的背离。相比于关注法律的程序正义,孔子更看重行为本身的正当性,追求内在的实质正义,而不是机械地遵从外在的法律形式。
出处
《原道》
2024年第1期22-37,共1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