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电体制改革、2019年全部取消县级电网企业"代管体制"的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十三五"期间实施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9号)有关要求,根据《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今年完成新一轮农网改造升级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能综通新能[2019]46号)、国务院国资委印发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和《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09]2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