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藏科发[2019]177号各市(地)科技局、区直有关单位科技主管部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为加快推进科技计划过程管理改革工作,根据《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国科发创[2016]70号)、《西藏自治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藏财教[2018]76号)、《西藏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藏科发[2019]132号)有关规定和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职能,结合西藏实际,制定《西藏自治区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