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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宣布自治区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保留和取消目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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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藏政发[2018]41号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对现行有效的自治区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进行了清理。经2018年12月24日十一届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自治区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予以保留和取消,现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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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西藏政报》 2019年第1期19-33,共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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