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证券市场禁入是我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的规定实施的一类行政行为,在一定期限内甚至终身禁止行为人担任公众公司董事、高管等职务或从事相关证券业务。我国《证券法》规定的证券市场禁入着眼于行为人的过去不当行为,且存在终身证券市场禁入,因而具有鲜明的"惩罚性"。证券市场禁入的法律性质应予以重新厘定,应当注重补救功能,不应带有"惩罚性",且"补救性"与"惩罚性"本质不相容。实现证券市场禁入的"去惩罚性"制度再造,应当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入手,在实体上注重证券市场禁入适用的"适当性"、"必要性"和"动态性",在程序上应增设暂停程序、有条件豁免程序和监测调整程序。
出处
《行政法论丛》
2021年第1期122-137,共16页
Administrative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