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人们达成任何协议之前存在着对世间万物的共有关系,这种共有关系应当是一种“消极共有”,一种任何人都不会被排除在外的平等的“共同享用”。洛克运用劳动财产权理论对于“积极共有”做出了重新定义,为财产权正当性提供了理论支撑,但“积极共有”中所包含排他性特征,使得知识产权权利内容不具有自用性而具有禁止性,在“私人财产”与“公共产品”二分法之下“,知识共有”则被人们所忽视。在2021年底发生的“老潼关肉夹馍”集体商标侵权系列案件和“逍遥镇胡辣汤”商标侵权系列案件更是将知识产权制度放到了公众利益的对立面,洛克所设定的“留下足够的同样好的东西给其他人所共有”的义务变得形同虚设。
出处
《西藏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2022年第5期123-129,共7页
Journal of Xizang Minzu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金
西藏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专项资金项目“藏药商业秘密保护与专利制度协调机制研究”(项目号:21BFX03)
咸阳市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研究项目“西咸一体化过程中知识产权制度创新”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