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地方性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是我国信用修复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立法实践主要从信用修复实施效果、信用修复条件及限制、信用修复程序三个方面是地方性立法规范信用修复制度的三个主要方面。由于理论上信用修复概念的不清晰,以及作为顶层设计的全国性统一立法的缺失,地方立法存在着定位的不清晰与实施效果的迥异、未重视自然人主体、诚信约谈"制度运用的失范、中介机构在信用修复中的地位不明、信用修复受理和实施主体不明等问题。针对前述问题,应当采取完善失信惩戒制度、建立自然人信用修复制度、规制"诚信约谈"的运用、明确信用服务机构的地位与职能、完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等措施,力求实现信用修复地方立法与制度构建的长效性与救济价值。
出处
《中国信用》
2021年第12期104-108,共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