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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统一信披规则 强化中介机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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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日前,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证监会联合制定的《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发布,首次统一了公司信用类债券各环节的信息披露要求,强调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同时,强化了承销机构、会计事务所、评级机构等中介机构法律责任。《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是企业直接融资的重要渠道,在我国,信用债品种包括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但三者信息披露规则不同。
作者 何玲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中国信用》 2021年第1期53-53,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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