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西方成熟市场经济国家,信用服务机构通常是指以商业化方式为客户(通常是金融和商业授信机构)提供信用信息服务(如企业征信、个人征信、信用评级等)和信用管理服务(如信用保险、商业保理、信用管理咨询、商账催收等)的专业机构,以满足市场多层次多元化的信用风险管理服务需求。由于我国将社会信用体系定位为有效的经济社会治理机制,既包括了与西方国家概念一致的经济交易信用(履行约定义务的信用)体系,也包括社会诚信(履行法定义务的信用)体系,因此,近年来我国信用服务机构除在经济信用领域提供服务外,部分机构也开始提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方面的信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