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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社会诚信建设的立法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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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诚信一旦进入民法领域,就不再简单地作为自律道德而存在,它是道德的法律化,旨在协调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以及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民法上的诚信可以通过概括条款的形式表现为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之一,也可以通过不确定法律概念的形式表现于民法典的具体规则之中,这都使诚信具有了他律的性质。民法总则中的诚信原则属于强行性规范,它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积极实现特定道德要求,设定了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必须满足的最低限度的道德标准。
作者 王雷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中国信用》 2018年第8期126-126,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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