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兕觥”是《诗经》所记名物之一,见于《卷耳》《七月》《桑扈》《丝衣》诸诗,毛传训为“角爵也”,郑玄也将其归为“爵”类,谓“罚爵也”。郑玄认为“觥”为罚爵,可与他对《周礼》的注对读。《周礼·春官·小胥》:“小胥掌学士之征令,而比之觵其不敬者。”郑玄注:“觵,罚爵也。《诗》云:兕觵其觩。”《周礼·地官·闾胥》:“掌其比觵挞罚之事。”郑玄注:“觵挞者,失礼之罚也。觵用酒,其爵以兕角为之。”“觥”,或作“觵”,郑玄注中的“兕觵其觩”,就是《桑扈》《丝衣》二诗中的“兕觥其觩”。
出处
《形象史学》
2024年第2期3-10,共8页
Image Historical Studies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商周农业及其生产组织形式研究”(项目批准号:21CZS009)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