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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税罪行政程序前置的实践检视与价值坚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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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201条增加“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条款以来,其功能一直存有争议。对其性质认识的不同直接影响法院对该条款的适用,部分法院认为司法机关直接处理属于逾越行政前置程序;亦有法院持相反态度,认为法律尚未明文规定行政程序优先,且逃税罪的构成要件亦不以税务机关先行处理为要件。随着刑法的规制范围日益膨胀,应以我国犯罪成立理论为基础明确该条款性质,坚守刑事法治底线。就行政程序前置的正当性而言,其符合逃税罪立法目的,契合刑法谦抑性原则内涵,对行政权与司法权运行边界作出有效划分。
作者 李旭
机构地区 吉林大学法学院
出处 《刑事司法论丛》 2022年第1期186-198,共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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