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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联邦法院:合规官/内部审计部门主管的保证人义务——BGH,Urteil vom 17.7.2009—5 StR 394/08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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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律条文:刑法第13条第1款判决名称:保证人义务官方要旨:1.公法机构中内部审计部门主管可能承担制止欺诈性结算的保证人义务。法律领域:刑法,社会法,刑事诉讼法/违反秩序法关键词:不作为,保证人,内部审计部门主管,结算先前审判:柏林州地方法院2008年3月3日判决——(514)3WiJs1361-02KLs(9/04)联邦法院以人民的名义2009年7月17日刑五庭2008年第394号刑事判决(1)参考工作:是联邦法院刑事审判庭:是公开:是联邦法院2009年7月17日判决——刑五庭2008年第394号,柏林州法院——因被告人为诈骗行为提供帮助.
出处 《刑事法判解》 2020年第1期201-215,共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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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证文献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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