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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杀案的中止与未遂 《刑事辩护实务》暨《北大刑辩讲堂》第三期第一次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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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时间:2017年9月11日(周一)讨论案件:故意杀人犯罪[案情简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与李某之妻存在婚外关系。2001年7月2日下午,二人发生冲突。当晚21时,杨某打车回家取枪与子弹后,来到被害人开办的A公司冷库的分割车间内组装枪械。经查,枪械内共两发子弹。次日凌晨一时许,被告人来到李某卧室外北墙下,从排风扇处向被害人李某所坐之处开了一枪,但因被害人正向下溜而未击中,而后被告人跳下梯子逃走。两位目击人员听到声音赶来,见到有人逃跑。杨某逃跑途中将枪分解后藏于泡花碱厂车间北侧沟内。公诉人认为,本案被告人杨某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并未发生被害人李某死亡的结果,应当根据刑法第232条与第23条之规定,成立故意杀人未遂。
出处 《刑事法判解》 2020年第1期159-167,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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