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于死缓期间又犯应当判处死刑之罪的案件,如何正确适用程序并作出妥当的实体处理,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对该类案件,应当分别启动针对新罪死刑的普通死刑复核程序和针对旧罪死缓的变更执行死刑复核程序。两项程序虽然具有诸多共同点,但却性质有别,且适用时有先后次序之分,因此,应当分别对新罪死刑和旧罪死缓变更执行的死刑作出核准决定。同时,鉴于死缓制度与数罪并罚原则并不矛盾,死缓亦具有缓刑的性质,故在分别核准死刑后应当对新旧两罪死刑实行数罪并罚。数罪并罚须由最高审判机关在核准新罪死刑后,在刑事裁判文书结论中一并作出,执行死刑的命令不是实行数罪并罚的文本载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