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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事后抢劫罪的共犯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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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事后抢劫罪的共犯要解决的问题是在他人已经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犯罪行为之后,后行为人在与前行为人进行意思联络后,参与前行为人出于特定目的实施暴力、胁迫行为的情况。讨论事后抢劫罪的共犯问题,前提性问题是要对事后抢劫罪的处罚根据进行释明。通说将事后抢劫罪理解为针对财产犯罪,但是这一理解在解释事后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时显得捉襟见肘。本文考察了关于事后抢劫罪性质的学说,在借鉴美国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对抢劫罪保护目的演变的基础上,提出了事后抢劫罪旨在保护被害人人身安全的观点。基于本文对事后抢劫罪犯罪性质的理解,本文主张应当在身份犯的意义上理解事后抢劫罪,即作为前罪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并不是事后抢劫罪的实行行为之一部分,而是表明实施暴力、胁迫侵害被害人人身安全的行为人身份。因此,应当以共犯与身份为理论根据解决事后抢劫罪的共犯问题。根据因果共犯论,由于无身份者也可以通过参与有身份者的行为对身份犯的保护法益产生侵害,因此非盗窃、诈骗、抢劫罪的犯人通过对事后抢劫罪暴力、胁迫行为的参与也可以构成事后抢劫罪的共犯,而且根据其参与形态及程度可以分别构成帮助犯、教唆犯甚至共同正犯。
作者 姚培培
机构地区 日本京都大学
出处 《刑事法判解》 2019年第2期71-99,共29页
基金 中国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资助,项目文号为“留金发(2016)3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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