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修正案(八)》修订了刑法第244条,将强迫职工劳动罪修改为强迫劳动罪。针对强迫劳动罪的既遂时间点问题,不应赞同关于劳动的"意思决定自由"受到侵害即属既遂的意见。强迫劳动罪不仅在基本结构上是需要以现实劳动作为犯罪结果的实害犯罪,而且在立法沿革和处罚政策上,强迫劳动罪也是需要犯罪行为达到一定程度才够得上处刑的罪名。应当继续坚持以被害人已经开始现实劳动作为强迫劳动罪既遂的时间点。关于劳动的意思自由受到侵害,只能够成立本罪的未遂。
基金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敲诈勒索罪的理论与实践”(编号:2015M570870)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