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规范下的违禁品存在标准模糊、具体种类规定过少等问题,难以满足没收违禁品合理化的要求。应合理解释《刑法》第64条规定的“违禁品”,实现仅仅将值得刑法没收的财物作为违禁品没收的正义结果。预防违禁品规范化的危险性是没收违禁品的正当依据,其是一种对物保安处分。违禁品大致是指,法律法规禁止一般人或组织制造、运输、买卖、使用、持有、占有、所有的物品。某种财物必须具有值得刑法没收的社会危险性,才属于刑法上的违禁品。应坚持以实质危险性说定义刑法违禁品,其是不需要借助违法所得财物没收规则或供罪财物没收规则就值得刑法没收的规范禁止的财物。为合理判定违禁品没收的范围,应否没收违禁品不应以行为人是否具有罪责为前提;某种财物是否为违禁品的判断时间应以裁判时为准;没收违禁品在适用违法所得财物没收规则或供罪财物没收规则的同时,应存在一些基于自身特性的例外,由此贯彻比例原则之合理要求。
出处
《刑事法评论》
2023年第1期385-406,共22页
Criminal Law Review
基金
2023年度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项目“监察机关与公安机关配合制约关系的衔接制度研究”(23SKGH028)
西南政法大学智能司法研究院2022年度合规专项课题“企业合规改革的试点动因、模式选择及规范优化”(ZNHG2022K05)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