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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失在机能与实质中的正犯形象——机能统一犯罪参与体系的再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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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单层区分制犯罪参与体系难以合理指导《刑法》第29条第1款后半段等的适用。区分制理论中的正犯形象经历了逐步规范化、实质化、价值化的历程,作为其发展成果的支配犯与义务犯都走向了区分制的反面,重回形式客观立场的间接正犯消解论也无法维持区分制的合理性。一个合目的的构成要件应该为刑法评价划定归责的外部边界,实施了符合定型性要求、可以客观归责之行为的行为人都是正犯;在量刑层面应当以支配关系为重要参照,结合分则条文的刑事政策立场,合理区分针对主、从犯的量刑规则,与正犯化的立法规定。是否进行上述区分与单一归责抑或共同归责无关。教唆未遂的处罚应定位于停止形态论,而非从属性理论。《刑法》第29条第2款应当理解为被教唆人未犯被教唆的罪(预备)。应当以统一正犯体系与扩张正犯概念为基础,融合区分制对行为方式的划分。这种机能统一正犯体系既符合犯罪参与现象的本质,又能够最大限度地回应罪刑法定与构成要件明确性的需要。
作者 王猛
机构地区 北京大学法学院
出处 《刑事法评论》 2023年第1期251-278,共28页 Criminal Law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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