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犯罪认定体系建构必然要以现行刑法规定作为基础。阶层犯罪论体系是根据德国刑法规定进行归纳概括的产物,是德国刑法本身双重困境的产物,而不单纯是刑法学家的理论创造。苏俄刑法、中国刑法的四要件犯罪论体系,同样是根据本国刑法规定归纳概括的产物。一个国家有什么样的刑法规定,就会有与之相适应的犯罪认定体系。阶层犯罪论体系建立在德国刑法唯心哲学观基础上,而四要件犯罪论体系则产生于唯物哲学观。在中国推行阶层犯罪论体系,必然要求对中国刑法进行一场大规模“变性手术”;在中国推行阶层犯罪论体系,也必然会否定中国刑法的法定任务和犯罪实质概念,整部刑法将面临瓦解的危险。意图在中国刑法中推行阶层区分犯罪认定模式,这一行动方案缺乏刑法制度和政治哲学基础,因而不切实际。
出处
《刑事法评论》
2023年第1期223-250,共28页
Criminal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