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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犯构造的辨识及其本土化适用——以过失犯构造所需的价值诉求为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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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大陆法系的过失犯构造大体朝着限缩处罚的方向发展。过失犯构造的分类不应当侧重于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的对立,而应当坚持以故意犯为参照系进行展开。与故意犯进行相似理解的过失构造,以意志归责为处罚根据;与故意犯进行不同理解的过失构造,以规范归责为处罚根据。世界上并不存在完美无缺的过失犯构造,因此,过失犯构造的选择应当考虑它能否按照以下的价值位阶发挥作用:(1)构造的明确性>(2)处罚的限定性>(3)判断的便捷性>(4)犯罪的预防性。对此,二阶过失模式(新过失论)具有相对合理性。此外,二阶过失模式的司法判断简单易行,有利于指导我国的司法实践。
作者 马龙
出处 《刑事法评论》 2022年第2期460-481,共22页 Criminal Law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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