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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明确刑法规范的合宪性控制——以寻衅滋事罪为例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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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流氓罪到寻衅滋事罪,“口袋罪”的重生折射出我国刑法的明确性困境。刑法规范的明确性是一项宪法要求。法治与民主构成刑法明确性原则的宪法基础,前者要求刑法规范应使受规范者预见其行为之法律后果;后者要求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必须清晰以使犯罪化的权力掌握在最具民主正当性的立法机关之手。然而,判断标准的模糊使得刑法规范难以通过合宪性审查程序被认定为不明确进而无效。通过解释予以明确成为走出刑法明确性困境的唯一出路。但解释的事后性与司法性使其具有削弱法治与民主的危险。合宪性解释作为对解释的限定,能避免法律不可预见问题与司法恣意问题,成为实现刑法明确性的主要途径。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中的“辱骂”与“起哄闹事”明确性程度较低,为避免侵犯公民的言论自由与监督权等基本权利,应对二者内涵作合宪性限缩。
作者 胡超
出处 《刑事法评论》 2021年第1期139-157,共19页 Criminal Law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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