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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错误的被害人自我答责——基于错误类型的再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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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益错误是一种事实错误。法益错误说存在混淆规范与事实、模糊法益错误与动机错误的弊端,无法解决紧急状态错误的"芒刺"问题。客观真意说和规范性答责说的规范判断存在片断性的缺陷,且在法益错误的场合过分恪守法益错误说的结论。同意效力的判断应从"法益"视角转换到"因果性"视角,从法益错误说的事实性条件关系跃升至客观归责,着力考察被害人的自我答责可能性。从"间接正犯/被害人自我答责"的两极构造这一外部视角考察,行为人成立间接正犯可作为被害人自我答责的反面排除性判准,可解决"患癌弃疗"与紧急状态错误的问题。就被害人自我答责的可能性进行内部视角的考察,借助自我答责原理、自我决定权与刑法家长主义的关系以及被害人教义学,所构建的正面判准包括:其一,财产法益场合的自我答责能力。在财产法益的同质性交易和目的错误的场合,为最大限度地保证自治,同意有效。其二,人身法益场合的家长主义介入。在人身法益的目的错误中,家长主义撤出保护,同意有效;在不法原因给付错误中,家长主义介入保护,同意无效。其三,被害人未履行查明真相的义务。被害人在自己还能够管理危险时却强化了危险,原则上由被害人自我答责,同意有效。其四,行为人不负有查明义务或保证人义务,否则应根据"制度管辖"的原理排除被害入自我答责,同意无效。
作者 张忆然
机构地区 复旦大学法学院
出处 《刑事法评论》 2019年第1期205-234,共30页 Criminal Law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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