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面对质疑法益理论的声音,诺伊曼教授以人的法益理论为基础,进行了一系列回应。首先,在行为犯罪化的标准上,"法益"理论不同于"权利侵害"理论、"行动犯"理论和"规范违反"理论;但是,这些理论虽然在路径选择上存在差异,彼此之间却并非完全对立的关系。其次,法益是社会规范性共识的产物,其正当性建立在符合法秩序和宪法基本原则体系的基础之上;法益理论对犯罪构成要件缺乏正当性的批判,超越了合目的性的刑事政策场域,其关切点更加倾向为审查刑法条文的规范性品质提供论证标准,民主的本质在于论证,而不仅仅是多数人的决定。最后,法益理论与宪法并非二者择其一的关系,而是具有无法割裂的、事实上的关联:一方面,法益理论,尤其是体系超越的法益概念,在宪法比例原则的审查框架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否则比例原则的审查将会沦为一种循环论证;另一方面,宪法规范和宪法价值在当下也越来越影响着法益理论对法益的评价和权衡。
出处
《刑事法评论》
2019年第1期63-76,共14页
Criminal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