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不只是共犯:购买伪造的居民身份证行为入罪之检讨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在《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买卖居民身份证件罪之前,法院普遍处罚"购买伪造的居民身份证行为",这类行为主要包括常业中介型、其他犯罪预备型、生活自用型三种类型。司法解释对购买型对向行为持入罪态度,但共犯理论仅是入罪理由之一。关于买卖型对向犯处罚范围的理论,日本刑法理论先后提出了立法者意思说、实质说、可罚的规范目的说、必要参与行为说等观点,诸说各有利弊。德国刑法理论提出向心犯理论、功能性双重角色理论、正犯"质"的不法理论等观点,认为购买型片面对向行为,只有当其具有与出售行为同样的"危险源效应",实现对法益侵害的"增幅不法"时,才构成伪造出售行为的共犯,单纯的参与行为、边际角色的行为尚未达到刑事处罚的不法程度。根据这一理论,常业中介型买卖身份证件的行为应作为伪造居民身份证件罪的共犯处罚。买卖身份证件罪中的身份证件应扩大解释为"伪造的身份证件",买卖身份证件罪中的"购买行为"应限缩解释为以非法使用目的或贩卖目的而购买的行为,购买伪造的居民身份证供生活自用的行为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行为人购买伪造的居民身份证并使用的行为应以买卖居民身份证罪从重处罚。
作者 李婕
机构地区 安徽大学法学院
出处 《刑事法评论》 CSSCI 2018年第1期212-229,共18页 Criminal Law Review
基金 安徽法治与社会安全研究中心项目的阶段性成果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13

二级参考文献88

共引文献106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