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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贿”构成特征的反思与重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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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索贿是受贿的下位概念,其与一般受贿共同构成受贿罪的两个方面,一般受贿是受贿罪的普遍形式,索贿是受贿罪的情节从重犯。在刑法教义学上,索贿相对于受贿而言具有同质性,其构成特征并非自发,而是由其重罚根据以及贿赂犯罪权钱交易的对合性特征所决定的。基于刑法的基本解释方法和实现刑事政策目的的需要,对索贿应当进行限缩而非扩大解释,其客观面的构成特征在于勒索性和胁迫性以及制造了行贿人的不安感,其主观面的构成特征在于行贿行为的造意性。如此解释,是贯彻宽严相济的惩治贿赂犯罪刑事政策的应有之义,也将有益于实现刑法条文的协调适用和罪刑均衡。
作者 李凯
出处 《西南法学》 2018年第1期115-130,共16页
基金 2017年西南民族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刑事实体法视野下的诉审定罪标准关系研究”(2017ZYQN86)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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