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工智能技术迎来突破性进展,传媒行业将人工智能技术应用于算法推荐和内容生产。人工智能技术在带来产业变革的同时,也产生了负面影响,例如其创作物的著作权问题就成为了学界和业界关注的新焦点,现有著作权法中对其缺乏明确定位和规范。结合理论辩证和实际案例,基于"作品中心主义"的"独创性",从著作权产生初衷,即鼓励文化和科学事业发展繁荣的角度出发,认为人工智能创作物未来应当被纳入著作权规定的"作品"范畴。现行法律体系下,著作权的主体必须是具备意识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因此综合各方说法及实际产业情况,主张可根据合同制度分配给人工智能的投资人(所有者)和使用人。
出处
《新媒体研究》
2021年第2期38-40,共3页
New Media Re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