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税收重课法律制度与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相对应,同属于税收特别措施。但学界对税收重课法律制度基本理论的关注不够,阻碍了其在税收规制实践中的应用。与重税主义及税收罚则大相径庭,税收重课法律制度属于规制诱导规范的一种,具有独特的制度禀赋,是功绩课税原则的具体体现。适用税收重课法律制度需事先判断规制目的,并采取基本课税要素变更的方式,税率与税基是常见的可选择工具。在税收重课法律制度中,税务机关享有重课执法权,而纳税人拥有财产权,二者形成对抗关系。通过构建有关税收重课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石,借此规制实践,从而充分发挥税收的规制作用。
出处
《新疆社会科学》
CSSCI
2022年第4期129-140,共12页
Social Sciences in Xinjiang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专项“税收立法的核心价值及其体系化研究”(19VHJ008)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