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经济法权利的内容应当理解为调制受体的权利范围。经济法的研究总体上采取整体主义方法论,极端化和绝对化的整体主义方法论不适应经济法权利的研究,较为准确的经济法权利研究范式应当将整体主义方法论与个体主义方法论相结合。个体主义因素的表现就是经济法主体之间的差异性,这种差异性为个体主义方法论的适用提供了空间。在这种新的方法论基础之上,经济法权利体系在权利生成、保护价值和运用解释方面都显示出了个体主义方法与整体主义方法相结合的优势。在此基础之上形成了“基石范畴一基本范畴一普通范畴”的多层次嵌套经济法权利体系。该体系通过归纳和演绎的分析手段不断丰富和发展,形成动态的经济法权利体系,突出了经济法权利的灵活性、适应性与应用性。
出处
《湘江青年法学》
2023年第1期206-227,共22页
Law Journal of Xiangjiang Yout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