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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产品自损救济路径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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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产品自损发生时,在销售者违约责任外,有学说为全面救济买受人开辟出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两种理论路径。事实上,销售者违约责任的不足之处仅在于未将生产者纳入责任主体。有学说提出的侵权责任路径受制于“缺陷”要件不能对产品自损实现全面救济,相应的时间制度也不能匹配。选择违约责任路径时,需借鉴比较法上“可转移的担保责任”或“明示的担保义务”两种理论,这难被我国立法、判例和学理所接受。在既有学说之外构建生产者对产品的质量保证,可在生产者与产品买受人间的合同关系框架内实现。实践中,应从宽认定生产者与产品买受人之间通过要约承诺方式订立以质量保证为主要内容的合同。
作者 安笑齐
机构地区 武汉大学法学院
出处 《湘江青年法学》 2022年第1期84-101,共18页 Law Journal of Xiangjiang You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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