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三维外观设计专利兼具工业应用上的"功能性",美学意义上的"装饰性"和商业"识别性",不可避免地与商标法存在法域交叉。同一知识产权客体上可以承载不同法益,多重保护是知识产权激励创新和提供全方位保护的有效举措。专利期限届满后三维外观设计需具备显著性,满足"非功能性"的实质要件,方能获得商标法保护。同时,应构建"通知+区分"规则,对满足保护要件的三维外观设计予以商标法的后续保护。
出处
《湘江青年法学》
2021年第1期169-180,共12页
Law Journal of Xiangjiang Yout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