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人工智能自主创作能力的进步,社会文化市场中出现了一些由人工智能作品汇集出版的图书。新技术范式下,人工智能图书的著作权并无可直接参考的法律规定。根据现行著作权法,结合人工智能技术特点,可以初步判断人工智能图书的作者仍然只能是自然人或法人;人工智能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不能列为署名作者,否则可能影响图书出版物的著作权效力。如果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侵犯他人权利,建议适用产品责任的规定来确定责任主体;人工智能图书的著作权遭到他人侵犯时,则应当在对人工智能图书的权利状态保持清晰认知的基础上,利用传统著作权法来规制。
出处
《湘江青年法学》
2020年第2期-,共10页
Law Journal of Xiangjiang Yout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