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事判决的效力是复杂多样和彼此关联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55条规定的判决的"法律效力"过于简单。民事判决效力制度理论是高度借鉴大陆法系知识而建立的,虽然内容丰富但体系性和层次性不足。应当在接受大陆法系判决效力的概念基础之上,构建一个覆盖"本质—依据—内容"的判决效力体系。基于权利保护的民事诉讼目的观,将判决定位为私法上权利的确认,这是对私法自治原则的贯彻;将判决效力的依据定位为实体发现和程序保障,这能在接洽大陆法系实体权利维护传统的同时融入正当程序的色彩。在此基础上,应区分两大类判决效力的表现形式,并依此界定各种效力。
出处
《湘江青年法学》
2020年第1期2-17,共16页
Law Journal of Xiangjiang Yout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