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数字赋能乡村振兴地方立法具有对相关政策的调和功能、细化上位法的执行功能以及探索先行的创新功能。经过实证检视,数字赋能乡村振兴地方立法在“宏观—微观—客观”三个层面分别存在立法体系不完善、地方特色缺失与立法语言失范、数字技术供给不足的问题。应在解决数字基础设施这一关键问题的基础上,通过在“立法前—立法中—立法后”流程引入数字技术及其应用,在数字与立法的交互作用中提高数字赋能乡村振兴的立法实效,实现数字连接立法与乡村振兴,立法反哺数字与乡村振兴的目标。
基金
湖南省教育厅优秀青年项目“‘三权分置’背景下湖南省土地流转法律问题实证研究”(19B5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