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以清至民国时期的新疆地理区位中的城关、区、乡、堡、路为单位来设立乡约;将乡约按照职能分为头乡约、二乡约、副乡约、会办乡约、帮办乡约等种类,也有按照民族设立乡约的情况,这表明其基本按照历史上延续的区划设置的同时,也有自己的地方特色;而通过对乡约来源、斥革,任期、地位,薪水报酬等方面揭示了县衙对基层社会管理权力的控制是通过任免权以及提供某种程度的经济帮助来实现的。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晚清至民国新疆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制度研究——以保甲制、乡约制、苏木制为中心(基金号:15YJC770050)的阶段性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