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认定标准的困惑表现为刑法的“二元认定标准”与前置法的“一元认定标准”发生抵牾,可识别性标准认定混乱。理论根源是公民个人信息本质属性的分歧与可识别性内涵展开不足。对公民个人信息本质属性——可识别性的证立,可以实现对“二元认定标准”的辨伪,可识别性系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唯一的认定标准,刑民抵牾得以消除。可识别性的内涵应从体系定位、识别行为、识别对象及识别认定模型四个方面予以展开。围绕识别认定的三大要素,提倡以识别主体的不同对可识别性作动态认定的立场,将国家认证的身份适用于识别程度的认定,并从识别手段、识别成本及识别节点三个方面对识别难度予以限制,以实现对可识别性认定横向与纵向上的具体构建。
出处
《中国刑警学院学报》
2024年第1期67-77,共11页
Journal of Criminal Investigation Police University of China
基金
2022年度湖南省法学研究课题(编号:22HNFX-C-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