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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主体视野下刑事复权制度的概念澄清、前提审思与本土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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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事复权不仅是比例原则的要求,也是保证犯罪分子顺利回归社会的恢复性司法措施,因而在犯罪附随后果的研究中处于重要地位。刑事复权制度既不同于前科消灭制度,也有别于赦免制度,将其界定为“恢复因受前科影响而在规范层面丧失的全部权利或者资格的制度”更为妥当。对于不符合必要性和关联性原则的犯罪附随后果制度应予摒弃,不存在适用刑事复权制度的基础。同时,出于维护刑法最后法地位的考虑,不能在定罪之后由行政机关作出犯罪附随后果的决定,“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只能是“职业禁止”这一决定性条款的执行性的条款。因而,刑事复权制度的裁定主体是法院而非行政机关。厘清上述前提性条件后,结合我国的本土实际对刑事复权制度的实质要素、时间要素和程序要素进行建构。在刑事合规不起诉改革的背景下,单位的处罚根据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因而有必要对自然人和单位采取不同的建构标准。除此之外,还需要制定刑事复权制度的落地保障机制,唯有两者共同运作,才能使刑事复权制度的“生命力”得以彰显。
作者 曹岚欣
出处 《中国刑警学院学报》 2024年第1期15-24,共10页 Journal of Criminal Investigation Police University of China
基金 2022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研究重大课题(编号:ZGFYZDKT2022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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