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风险社会理论催生了风险刑法理论,当刑法成为风险控制的工具,预防风险、确保安全成为刑法目的组成时,刑法的工具化就随之而来,当刑事立法的目的仅是强化规范的有效性或是仪式性的安全保障时,作为刑法的金科玉律兼具宪治功能的罪刑法定原则,离倾覆便为时不远了。而导致罪刑法定原则衰颓,刑法在象征化的方向不断前进的关键成因恐怕是法学的过度政治化或意识形态化,这一演变的开端可追溯至宪法的"政治法化"。
出处
《中国宪法年刊》
2019年第1期33-48,共16页
Chinese Yearbook of Constitutional Law
基金
湖北省教育厅项目“凯尔森‘纯粹法’理论与中国当代法治的互动”(17Q016)之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