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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电公司因过错造成电力用户损失应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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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 案情2017年11月18日,原告A石粉厂与被告B售电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原告委托被告代理其参与电力交易、代理购售电,由被告在电力交易市场组织电量出售给原告;原告实际电量超过成交电量的部分,按照原告原执行目录电价结算,电价差利润=成交电量×电价差,原告实际电量低于成交电量,电价差利润=实际电量×电价差;电价差利润甲乙双方按甲方80%(含税)、乙方20%(含税)的比例进行分配。合同签订后,被告联系多家电厂购电,但最终均未成功。原告认为被告没有将委托代理合同备案,导致原告无法参加直购电交易,无法享受电价优惠,被告不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应赔偿购电差价损失77.35万元。
作者 万雅丽 李强
出处 《大众用电》 2021年第10期9-10,共2页 Popular Utilization of Electric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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